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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號
原 告 廖俊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
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聲請書之記載,並未表明「當事人(被告及其代表人為何人)」、「起訴之聲明(聲明請求法院裁判之事項為何)」、「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欲爭執之具體標的為何,係欲爭執何行政處分」,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式不合。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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