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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姜至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訴願決定書,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3日以109 年度簡字第5 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9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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