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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O年度O字第O號
聲 請 人 OOO
代 表 人 OOO
代 理 人 OOO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 ○○。
理 由OOO
中 華 民 國 O 年 O 月 O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OOO
(教示文字)
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O 年 O 月 O 日
書記官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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