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10,簡,10,202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號
110年12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

代 表 人 邱茂奉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代 表 人 胡忠一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3月8日農訴字第10907363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被告為輔導國產甘藍外銷,訂定「108/109年期輔導國產甘藍外銷計畫」(下稱甘藍外銷計畫)、「108/109年期輔導國產甘藍外銷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爰補助辦理集貨包裝出口之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合作農場)或貿易商,且補助標準以海關出口報單實際補助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每公斤3元。

原告依甘藍外銷計畫及作業程序出口甘藍713,746公斤,經由保證責任台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下稱農聯社)以109年8月5日109農聯企字第223號函(下稱109年8月5日函)向被告申請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補助金額共計2,141,238元(計算式:713,746公斤×3元=2,141,238元),經被告認:㈠報單號碼DA/BC/08/195/E3339(下稱E3339報單):共7櫃,退運6櫃,僅1櫃完成外銷,可請領補助重量為23,500公斤。

㈡報單號碼DA/BC/08/226/Y0547(下稱Y0547報單):6櫃全部退運(原處分誤載為8櫃)。

㈢報單號碼BC/08/123/Z0019:4櫃全部退運(下稱Z0019報單)。

㈣報單號碼BD/08/123/Z0044(下稱Z0044報單):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查無出口通關紀錄。

㈤報單號碼BD/09/418/W0095(下稱W0095報單):關務署受理申請註銷報單,該批貨物未出口,而以109年11月23日農糧生字第109106601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本案實際完成甘藍外銷重量計303,596公斤,補助金額計910,788元(計算式:303,596公斤×3元=910,788元)。

嗣原告不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10 年3 月8日農訴字第1090736301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原告依甘藍外銷計畫及作業程序先後集運713,746公斤甘藍並為出口報關,嗣向被告申請准予核發補助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2,141,238元,惟被告認定原告實際完成外銷重量僅303,596公斤,不予計入得申請補助者有410,150公斤,故僅予原告補助910,788元。

⒉然而,甘藍外銷計畫之目的為協助穩定國內價格、紓緩價格波動幅度,且作業程序第8點僅規定:「經費請領:請檢附下例文件,向農聯社申請核發補助款:⒈甘藍外銷農民交貨明細表⒉海關出口報單(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依上開規定,並未限制申請之貨品遭進口國退運,即不得申請補助。

故原告實際已完成集運及報關出口共計713,746公斤,未准予補助之410,150公斤之部分,仍應可申請補助款,茲分述如下:⑴關於遭退運之部分:①E3339報單之情形:原告已完成集運並出口164,500公斤之甘藍,僅因蟲害而遭退運其中6個櫃(共141,000公斤)。

②Y0547報單之情形:原告已完成集運並出口141,000公斤之甘藍,僅係因蟲害,致全部6櫃遭退運。

③Z0019報單之情形:原告已完成集運並出口94,000公斤之甘藍,僅因蟲害,致全部4櫃遭退運。

⑵關於Z0044報單之部分:原告已集運並出口22,000公斤之甘藍,惟因出口報單之報單編號有誤載之情事,然原告確實以編號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集運並出口22,000公斤之甘藍。

⑶關於W0095報單之部分:因船運公司之過失導致原告原本預定裝櫃之貨櫃有變更,惟依變更後之出口報單編號BD/09/418/W0108(下稱W0108報單)所載,原告已完成出口並外銷12,150公斤之甘藍。

⑷因此,在原告已輔助農民順利完成集貨及成功報關出口共計713,746公斤之情形下,若原告已提出甘藍外銷農民交貨明細表及海關出口報單,則不論是否因蟲害而遭退運,依上開規定,應可申請補助。

此外,關於E3339、Y0547、Z0019報單,雖於出口後經外國以蟲害為由退運,惟原告早已給付農民本應獲得之貨款,且已依規定銷毀遭退運之貨品,並未讓退運貨品再度流入國內市場,故雖然遭退運,仍不因此影響農民權益,亦未影響國內甘藍售價。

足徵不論貨櫃退運與否,均不影響外銷計畫之「協助穩定國內價格」、「紓緩價格波動幅度」等目的實現。

是以,原告為出口而進行收購及集運行為均已達成外銷計畫之目的,被告即應就全部713,746公斤之甘藍准予核發補助款。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應作成准予核發原告甘藍「補助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2,141,238元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於108年11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依甘藍外銷作業程序,外銷甘藍至加拿大,並於109年8月5日透過甘藍外銷計畫彙整單位(農聯社)向被告申領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合計20筆報單、713,746公斤、補助款2,141,238元。

經被告勾稽相關出口資料,其中:E3339報單,共7個貨櫃遭退運6個貨櫃;

Y0547報單共6個貨櫃退6個貨櫃;

Z0019報單共4個貨櫃退4個貨櫃,Z0044報單查無出口通關紀錄;

W0095報單出口人申請註銷報單(詳見詳表一),故原告實際僅完成303,596公斤,並已受領補助款910,788元。

⒉又關於E3339報單、Y0547報單、Z0019報單遭退貨之部分:所謂集運作業,係指經預冷過程,以確保外銷長途貯運品質穩定;

所謂「分級作業」,係指應分級包裝後留優汰劣,將符合品規之農產品出口至國外市場通路實際販售而言。

惟E3339報單、Y0547報單、Z0019報單內之上開16貨櫃總重376,000公斤之甘藍,因嚴重蟲害問題,致其品規未達加拿大標準,檢疫未過而遭加拿大海關原地封櫃,要求復運回國。

足見原告並未落實、貫徹集運與分級義務,導致未完成外銷義務,不符合作業程序,且違反甘藍外銷計劃所欲達成之目標,即不得申請補助。

⒊關於Z0044報單之部分:原告雖提出編號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之提單,惟上開提單內容僅知其內容物包含白花椰菜(cauliflower)、番石榴(guava)、甘藍(cabbage)、柳丁(ornage),分別由SZLU0000000貨櫃裝載15,800公斤、KKFU0000000貨櫃裝載16,775公斤,共計32,575公斤,前開貨櫃於108年12月29日裝船後,並未說明載運甘藍多少公斤,且原告未依作業程序第8點檢附有效之海關出口報單,故不符補助款請領程序。

⒋關於W0095報單部分:原告於109年3月3日申請註銷報單,該批貨物並未出口,不符作業程序第8點之要件;

縱原告嗣後將W0095報單變更為W0108報單,惟原告在補助期限之末日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補正,卻仍持W0095報單申請補助,亦不符作業程序第8點之規定。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㈠爭訟概要欄記載之事實,有甲證1 、甲證2 、甲證4 、甲證5 可查(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二),應可認定。

㈡原處分核定原告實際完成甘藍外銷重量計303,596公斤,補助金額計910,788元,是否有違誤?⒈按甘藍外銷計畫之計畫目標,係為輔導國產甘藍外銷日本、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杜拜、加拿大、帛琉等市場,並開拓上述國家以外之新興市場,以協助穩定國內價格,紓緩價格波動幅度;

預期效益(成果),除上開計畫目標以外,尚有依外銷國需求之標準規格,改進國產甘藍品質及安全性,促進臺灣甘藍產業升級(見甲證1)。

又觀諸被告107年7月18日第204次委員會議紀錄(乙證3)及被告108/109年期甘藍外銷、加工及行銷輔導措施案簽呈(乙證4)之記載,被告為穩定108/109年期甘藍產銷,乃規劃辦理外銷、加工、行銷輔導措施,其中除採購加工、擴大行銷之部分以外,關於輔導外銷部分,另訂定作業程序(甲證2),就補助標準明定為海關出口報單實際補助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每公斤3元,並由執行外銷之農民團體或貿易商請領集貨與分級處理作業費前應檢附甘藍外銷農民交貨明細表、海關出口報單(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向農聯社申請核發補助款;

另關於保障收益措施部分,被告先透過農民團體或加工廠等民間單位尋找配合種植登記農民,但因病蟲害致品質不佳田區進行10萬元/公頃收購耕鋤,避免流入批發市場影響交易價格(乙證4)。

足見外銷計畫係為輔導國產甘藍外銷並開拓新興市場,以協助穩定國內價格,紓緩價格波動幅度,並有依外銷國需求之標準規格,改進國產甘藍品質及安全性,促進臺灣甘藍產業升級,尚有避免因病蟲害致品質不良之甘藍流入國內或國外之市場之目的,則為達成國產甘藍外銷並開拓新興市場,並依外銷國需求之標準規格,改進國產甘藍品質及安全性,促進臺灣甘藍產業升級之目的,在外銷方面,自不容許因病蟲害致品質不良之甘藍外銷,則執行外銷之農民團體或貿易商請領集貨與分級處理作業費,自應以海關出口報單所載之該批甘藍確實完成出口程序進入國外市場通路未經退運為要件,始可達成上開目的並依作業程序之規定請領補助款。

⒉經查:⑴原告依甘藍外銷計畫及作業程序,經由農聯社以109年8月5日函向被告申請集運與分級處理作業費補助金額共計2,141,238元(計算式:713,746公斤×3元=2,141,238元),經被告認核定本案實際完成甘藍外銷重量計303,596公斤,補助金額910,788元,詳細情形如附表一所示。

⑵關於E3339報單、Y0547報單、Z0019報單之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E3339報單之6個貨櫃、編號2之Y0547報單之6個貨櫃、編號3之Z0019報單之4個貨櫃,係因蟲害而遭退運乙節,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31頁、第259頁),而原告就此部分固提出農民交貨明細表及上開報單影本據以證明其確實有集運(見甲證3),惟上開貨櫃因蟲害,尚未能確實完成出口程序並進入國外市場通路,即與甘藍外銷計畫所定國產甘藍外銷並開拓新興市場,並依外銷國需求之標準規格,改進國產甘藍品質及安全性,促進臺灣甘藍產業升級之目的不符,自難僅憑其已完成集運即得據以請求補助款,否則無異造成因病蟲害之甘藍,本應進行收購耕鋤,避免流入批發市場,反得以此方式請領補助款,不僅形成不公允之現象,且與甘藍外銷計畫之目的相違。

是原告主張其已完成集運,自得依作業程序請求補助款,與出口是否被退運無關等等,尚難認可採。

⑶關於Z0044報單之部分:原告主張其已集運並出口22,000公斤之甘藍,惟因出口報單之報單編號有誤載之情事,然原告確實以編號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集運並出口22,000公斤之甘藍等等,固提出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提單為證(甲證6)。

然而,就Z0044報單而言,關務署查無出口通關紀錄之情形(乙證2),已難認原告就此部分有何出口甘藍之紀錄;

復觀諸原告所提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提單(甲證6)之記載,其貨物雖包含自花椰菜(cauliflower)、番石榴(guava)、甘藍(cabbage)、柳丁(orange),且分別由SZLU0000000貨櫃裝載15,800公斤、由KKFU0000000貨櫃裝載16,775公斤,惟均未載明甘藍為多少公斤,則原告就其已集運並出口22,000公斤之甘藍乙節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亦未提供原出口報單以供本院審酌原出口報單記載甘藍之公斤數,尚難僅憑原告所提之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提單而認原告有出口22,000公斤之甘藍一節屬實。

是以,原告並未就此部分檢附甘藍外銷農民交貨明細表、海關出口報單以資證明其確實完成出口甘藍之公斤數,並供農聯社向被告申請核發補助款。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⑷關於W0095報單之部分:原告主張因船運公司之過失導致原告原本預定裝櫃之貨櫃有變更,惟依變更後之W0108報單所載,原告已完成出口並外銷12,150公斤之甘藍,固提出W0095報單、W0108報單、電子郵件為證(甲證7、甲證8、甲證9)。

然而:就W0085報單而言,原告於109年3月3日委由高和物流企業有限公司向關務署申請註銷報單,該批貨物並未出口(乙證2),已難認原告就W0095報單之部分有何出口甘藍之紀錄,被告即無從核准此部分之補助款。

再者,觀諸W0095報單、W0108報單之記載(甲證8、甲證9),其出口人、買方、項次(貨物名稱)、單價、總毛重等記載雖均相同,固可認係同一批貨物,且其中甘藍為12,150公斤,惟原告既係以W0095報單向被告申請補助,則因W0095報單已因關務署受理註銷報單,原告顯然無法依作業程序第8點提出此部分之海關出口報單,則原處分以該批貨物未出口為由駁回此部分之申請補助款,並無違誤。

至原告是否另以W0108報單,核屬另案申請之問題,不在本案審查範圍內。

⒊綜上所述,被告依作業程序之規定核定原告實際完成甘藍外銷重量303,596公斤、補助金910,788元之原處分,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施涵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出口日期 報單號碼 關務署協查結果 1 108年11月7日 E3339 共7個貨櫃,退運6櫃 2 108年11月20日 Y0547 共6個貨櫃,退運6櫃 3 108年11月29日 Z0019 共4個貨櫃,退運4櫃 4 108年12月27日 Z0044 查無出口通關記錄 5 109年2月27日 W0095 出口人申請註銷報單
附表二:證據編號對照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108/109年期輔導國產甘藍外銷計畫 本院卷 第15頁 甲證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10月9日農糧生字第1081065805號函及該函所附108/109年期輔導國產甘藍外銷作業程序、甘藍出口重量統計表、108/109年期甘藍外銷農民交貨明細表 本院卷 第17頁至第23頁 甲證3 出口報單及農民交貨明細表 本院卷 第25頁至第72頁 甲證4 被告109年11月23日農糧生字第1091066013號函 本院卷 第73頁至第74頁 甲證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訴字第1090736301號訴願決定書 本院卷 第77頁至第83頁 甲證6 SZLU0000000、KKFU0000000貨櫃提單 本院卷 第85頁 甲證7 討論W0095報單變更為W0108報單之往來電子郵件 本院卷 第87頁 甲證8 W0095報單 本院卷 第95頁、第97頁 甲證9 W0108報單 本院卷 第99頁、第101頁 甲證10 00LU0000000貨櫃提單 本院卷 第103頁 甲證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業發展基金計畫109年度單一計畫說明書 本院卷 第241頁至第247頁 甲證12 新聞媒體報導 本院卷 第249頁至第250頁 乙證1 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關字第109101037號函 本院卷 第149頁 乙證2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9年11月5日高普業二字第1091025041號 本院卷 第165頁 乙證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204次委員會議記錄 本院卷 第169頁至第173頁 乙證4 被告108/109年期甘藍外銷加工及行銷輔導措施案簽呈 本院卷 第175頁至第177頁 乙證5 107年11月至110年5月農業統計資料 本院卷 第185頁至第189頁 乙證6 107年10月至110年6月檢疫資料 本院卷 第191頁至第196頁 乙證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0月8日農際字第1090063258號函 本院卷 第197頁至第201頁 乙證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1月25日農際字第1090063340號函 本院卷 第203頁至第206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