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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抗 告 人 蔡維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侯正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5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許凱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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