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陳宏詩
訴訟代理人 陳力綺
雷伯謙
洪志祥
李偉宏
被 告 林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1年3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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