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10,簡,9,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陳宏詩
訴訟代理人 陳力綺
雷伯謙
洪志祥
李偉宏
被 告 林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1年3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