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11,交,80,2023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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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80號
原告李竣豪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1年11月21日埔監裁字第62-JC0000000、62-JC0000000、62-JC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爰不經最後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二、爭訟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9月20日20時40分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光遠三街左轉新生路時,分別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警方告知權利後,駕駛人選擇酒測」、「駕駛人有第35條第5項情形,吊扣牌照二年」之違規行為,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1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2條、第35條第5項、第9項規定,分別開立第JC0000000、JC0000000、JC0000000號違規單(下稱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皆為111年9月20日,而逕行舉發,並送達原告。嗣原告於111年10月17日向被告所屬南投監理站埔里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埔里分站)提出申訴,經南投監理站於111年10月19日以中監投埔站字第1110289518號函請舉發機關查證,舉發機關於111年10月31日以投埔警交字第1110023243號函復仍認違規事實明確,南投監理站遂於111年11月3日以中監投埔站字第1110307451號函復原告仍依章裁處。原告不服,遂於111年11月21日至南投監理站埔里分站請求開立裁決書,而於當日以埔監裁字第62-JC0000000、62-JC0000000、62-JC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3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下合稱原處分),經當場送達原告。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並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原告已經將車停好在自宅門口,員警不得以對未駛中之原告為攔檢盤查。員警於暗巷中追趕原告並未依規定程序鳴笛攔停,至路口轉彎處才開啟警示燈,程序不法,並以誘導式的不當手法騙我說:只要配合酒測不超出酒測值0.25都屬規勸,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第114條酒測值0.15以下仍然有行政罰之規定,未告知我正確的法規;原處分違規舉發與事實不符,已於111年10月17日向監理單位申訴,經舉發機關回函後並無任何佐證能提供原告違規屬實之行車紀錄器和原告機車車牌號,原告不服持以行政訴訟方式維護個人權益及委屈,原處分尚有疑慮,懇請撤銷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經勘驗員警連續蒐證影像顯示,員警予以原告攔停盤查時發現原告散發酒氣,於錄影畫面時間20時53分25秒許,欲再以酒精檢知器初步確認時為原告消極拒絕配合,並坦承渠有食用摻有酒精成分之食物,爰員警依法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於錄影畫面時間21時38分0秒許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嗣經申訴人確認後列印拒絕酒測之酒精濃度測試單據(錄影畫面時間21時43分45秒許),過程亦未請求員警製作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予,事證明確,員警據上開違規事實分別依法掣單舉及移置保管該車輛,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相關規定,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不合,原處分裁處亦無違誤,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錄影光碟及影片截圖、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南投監理站埔里分站111年10月19日中監投埔站字第1110289518號函及111年11月3日中監投埔站字第1110307451號函、舉發機關111年10月31日投埔警交字第1110023243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明書、汽車車籍查詢等資料附卷可稽,應堪認為真實。
 ㈡依原告之主張,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是否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員警得否以此攔查已停車之原告?㈡員警有無告知以:「只要配合酒測不超出酒測值0.25都屬規勸」等語,誘導原告拒絕酒測。
 ㈢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已發生危害」,係指已生肇事之事實;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而言。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法規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準此,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駕駛人有使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照上開規定要求駕駛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人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
㈣經查,本件舉發違規事件之經過,係因舉發員警當場目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路口轉彎時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行為,始尾追予以攔查,嗣經原告將系爭車輛停放於自家門口,舉發員警跟隨盤查時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自承有試菜有食用到酒精等情,遂要求原告配合實施酒測,此有原處分、舉發通知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11年10月31日投埔警交字第1110023243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依案件調查處理表(下稱本件調查處理表)、攔查經過之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見被告答辯卷第12-14頁、第17-18頁、第25-26頁、第27-28頁、第29-30頁)。準此,舉發員警係合理觀察到原告於路口轉彎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始欲攔停原告,且嗣後發現原告渾身酒氣並經其自承有飲酒現象,合理懷疑有酒後駕駛之情事,故舉發員警依據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並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洵屬有據,堪予認定。
 ㈤另經本院當庭勘驗部分採證影像片段之譯文如附件所示,於20時51分43秒至20時52分23秒期間,其中對話:「員警:方向燈都沒有打。原告:拍謝拍謝拍謝。」;於20時54分23秒至20時55分11秒期間,其中對話:「原告母親:真的拜託你們好不好。員警B:我們是因為他違規,違規我們才會攔他,要不然我們平常我們不會攔。原告:那麼多都沒有打,你們不攔。員警B:所以我們都會攔阿,都會攔阿,我們就是發現你這個違規阿,我們才會攔你啊,不然沒事也不會攔你啊,我們攔你才發現你酒駕吊銷阿……。員警B:那你的違規事實我們還是要開呀。原告:可以開不打方向燈就好嗎?原告:拜託。原告母親:拜託。」,足認原告於對話中,對於員警認定原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並不否認,且一再請求員警對其施以酒測,並僅開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舉發單,足認員警於本件調查處理表中所述,原告機車未使用左轉方向燈而予攔查之經過,並非無據。原告主張並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云云,尚不可採。
 ㈥又道交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且上開規定非謂車輛需在「行駛中」被攔停,始得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否則任何酒駕者見前方有警方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方式主張攔檢時並非處於駕車狀況,而規避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義務,即非立法本意。因此,原告自不得以系爭車輛已停駛為由,而否認有酒駕行為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再原告雖主張員警違反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第7點規定,警察應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原告路邊停車,惟此條規範乃指不服稽查取締事實之認定必須經攔停稽查且有經查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路邊停車,乃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始得認為符合不服稽查取締,並非指攔停時,必須用警鳴器、警笛、喊話器攔停,更何況本件警車於系爭違規地點轉彎處已開啟警示燈,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則原告主張其已將系爭車輛停妥於自家門口,員警不得任意攔查及員警未依規定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攔停云云,洵屬無據。
 ㈦另依附件所示譯文,於21時00分10秒時之對話:「員警A:員警A:你0.15以下就是勸導。」,於21時34分56秒至21時35分16期間,其中對話:「員警A;紅單現場這裡開給你。原告:所以不會牽扯到什麼刑事?員警AB:沒有沒有阿,就沒有刑事。員警B:只要0.25這個值,才會公共危險,其他全部就是行政的。員警A:其他就是行政罰,就是單純違規,開紅單,你要面對監理站去繳款。」,已告知原告酒測0.15以下就是勸導,並無原告主張員警誘導告知「只要配合酒測不超出酒測值0.25都屬規勸」之情況,難認員警有何以不正確法律告知原告而誘導原告拒絕酒測之處。
 ㈧準此,員警既基於合法程序要求原告接受酒測,且在原告拒絕酒測,亦經員警告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拒絕接受酒測,本件員警以原告拒測掣單舉發,並無違背法定程序。
 ㈨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於爭訟概要事實欄所述時、地確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警方告知權利後,駕駛人選擇酒測」、「駕駛人有第35條第5項情形,吊扣牌照二年」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裁處如爭訟概要欄所示之裁判,依法自無違誤,是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件
檔案名稱:0000000
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為2022/09/20,20:51:43至20:55:10
勘驗開始畫面顯示原告車輛停於自家門口,警車停於左側道路上
20:51:43原告母親:求你饒了我們啦。
至員警A:阿你是他的?
20:52:23原告:就車主阿,我媽媽。
員警A:我剛剛是看到他違規,所以才攔下了他。
原告母親:好好。
員警A:對對,我們現在在巡邏勤務喔。
原告母親:好好好,拜託啦嘿,不要這樣子。
員警B:車子是你的嗎?
原告:這我的阿。
原告母親:對嘿。
員警B:我看一下啦,過來一下,你過來,你騎的
  啦,我們看是你騎的啦。
原告母親:嘿法官哪,拜託拜託。
員警B:方向燈都沒有打。
原告:拍謝拍謝拍謝。
員警B:你證件有沒有帶?
員警A:我查一下身分證喔。
員警B:車子是本人嗎?
員警A:你是車主本人嗎?
原告:對。
員警A:這是你。
20:52:23原告母親:這是現在近來都要這樣子嗎?
至原告:我從那裡過來。
20:53:10員警A :... (聽不清楚)來的是不是。
員警B:一定要。
原告:沒有,我自己阿。
原告母親:我在家裡怎麼。
員警B:他是看你沒打方向燈啦。
員警A:你要去哪?
原告母親:拜拜。
原告:他要去拜拜啦。
員警B: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李竣豪。
員警A:這你的證件,你的紀錄。
員警B:你駕照也吊銷了齁?
原告:恩。
員警B:你駕照吊銷了?
原告:恩。
員警A:你拿一下那個。
20:53:10原告母親:拜託一下好嗎。
至員警B:你沒有喝拉齁。
20:54:23原告:我廁所一下。
原告母親:抱歉抱歉。
員警B:你過來你過來,我們東西做完就好,紅單
 開一開,過來。
員警A:給你檢測一下而已。
員警B:你不是說你沒有喝,你有喝嗎?
原告:我剛才在店裡,我做吃的,我一定要試菜。
員警B:嘿 嘿。
原告:對。
警員B:我們先檢知棒檢測,有就有,阿沒有沒有
 ,我們也不會對你施測,齁,這不是正式
 ,這是我們檢知器而已,跟你說明一下,
 那正式的話我們會給你喝水、漱口什麼的
 ,程序都會給你。
警員A:你說你做吃的會飲酒什麼的。
原告:因為我一定會喝米酒的。
警員A:直接喝嗎?
警員B:試味試味就對了。
原告:試味。
警員A:那應該也不夠才對呀,你做到幾點?
原告:我才剛下班而已,剛回來要拜拜。
原告母親:我就是剛好要去拜拜。
原告:可以不要這樣嗎?
警員B:我們先看一下濃度啦,你沒有過我們就不
 會對你施測啦,好不好?
20:54:23原告母親:拜託拜託。
至員警B:這支檢知棒這不是正式的酒測器,我先跟
你講,齁。
20:55:11原告母親:真的拜託你們好不好。
員警B:我們是因為他違規,違規我們才會攔他,
 要不然我們平常我們不會攔。
原告:那麼多都沒有打,你們不攔。
員警B:所以我們都會攔阿,都會攔阿,我們就是
 發現你這個違規阿,我們才會攔你啊,不
 然沒事也不會攔你啊,我們攔你才發現你
 酒駕吊銷阿。
原告母親:我拜託你好不好,真的拜託啦。
員警A:沒有沒有,那是因為他有先違規的行為,
我們才攔下他的啦。
原告母親:真的拜託你們啦。
員警B:你要不要配合,你不配合就是消極的拒測
 喔。
員警A:你如果要拒測也可以呀,我們會告知你。
員警B:我們對呀,我們會尊重你呀,齁。
員警A:看你的意願。
員警B:那你的違規事實我們還是要開呀。
原告:可以開不打方向燈就好嗎?
原告:拜託。
原告母親:拜託。
21:00:10員警A:你0.15以下就是勸導。
21:34:56原告:如果拒測的話就是機車牽走?
至員警B:我們直接扣車
21:35:16員警A;紅單現場這裡開給你。
原告:所以不會牽扯到什麼刑事?
員警AB:沒有沒有阿,就沒有刑事。
員警B:只要0.25這個值,才會公共危險,其他全
 部就是行政的。
員警A:其他就是行政罰,就是單純違規,開紅單
 ,你要面對監理站去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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