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12,續收,2412,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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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續收字第241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鐘景琨
代理人黃若雅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NGUYEN DAI CUO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DAI CUONG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⒈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⒉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⒋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⒌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⒍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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