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廖建昇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惟本訴之相對人(即原處分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000號5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受訴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此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凃裕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