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10,簡,9,202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陳宏詩
訴訟代理人 陳力綺
雷伯謙
洪志祥
李偉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育賢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分別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尚欠1,000元未為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