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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梁永坤
代 理 人 葉敏玲
陳子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沁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該應執行之標的物係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0年9月14日投院明110司執賢字第21820號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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