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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登文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傅麗珠即私立興威文理短期補班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李世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楊國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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