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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1 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書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88號)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書敬自民國壹百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潘書敬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供承確有與被害人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有被害人指訴、精神鑑定報告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佐,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目前居無定所,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00 年7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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