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0,埔交簡,240,2011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埔交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淋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埔交簡字第240 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 孟 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