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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審交聲字第40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黃國豪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0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國豪(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2417-B9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臺灣區○道○○○路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及大甲分隊協助舉發)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日期,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而異議人黃國豪於應到案期限內提出申訴,經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名間收費站函復後仍不服,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以異議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裁決書號碼,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合計4 萬2,000 元)等語。
。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已於100 年5 月18日補繳全部通行費完畢,並檢附收據,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 千元以上6 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規定著眼在於我國以往使用公路、橋樑、隧道或渡輪之收費均採人工收費方式,故駕駛人行駛於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乃明知未繳費而強行通過收費處所之行為,難諉為疏忽所致;
但邇來電子收費設備之採用,部分取代傳統人工收費方式,駕駛人於行駛前雖有注意票證餘額是否足敷繳費之義務,惟其駕駛過程中難以時刻觀察該票證餘額,且通過收費處所發覺餘額不足時,亦難有立即停止駕駛並補足餘額之機會,此於高速行駛之公路上尤其明顯,是若駕駛人行駛於採用電子收費設備之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是否仍一致認定其確有不繳費之故意及具有規範違反性,已非無疑。
據此,本於上開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繳納之通行費及第56條第2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應繳納之停車費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特質,於該條例第27條第1項在非人工收費之電子設備收費情形,未及比照同條例第56條第2項修正為「通知駕駛人補繳…逾期再不繳納」前,仍應作相同之解釋,即認在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之上開處所此特殊情形下,該條例第27條第1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
復按,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交通部訂立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7點:「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
因此,本件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納,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補繳通行費,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依法舉發之。
易言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在經通知補繳期限前,是否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仍屬不確定狀態,應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違規行為方屬成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1203號至121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決議意旨參照)。
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訂有明文;
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2417-B9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時、地,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
嗣原處分機關並以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 元之事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4份附卷可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㈢次查異議人於83年3 月11日,即已將戶籍遷入「南投縣竹山鎮桂林里中正四巷31號」,迄今並無任何變更遷出紀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且異議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中亦填載上址為其住處,足認該址即為異議人之住所。
是異議人於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時間,駕駛前開車輛行經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應繳費之公路,未正常扣款收費,營運單位遠通電收公司即依據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之規定,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南投縣竹山鎮中正四巷31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用通知單」14張予異議人,該等「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用通知單」記載繳費期限均為100 年4 月11日,並於100 年3 月22日由異議人之同居人即父親黃明章簽名收受,依前開規定,該等補繳通知單均合法送達,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嗣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始於 100 年4 月 12日成立,臺灣區○道○○○路局乃於100 年5 月11日,以異議人有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違規行為予以逕行舉發,此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19日總發字第10001003號函附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14份、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該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含採證照片) 、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送達證書各14份,堪認遠通電收公司確已依規定製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予異議人,惟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遂依上開規定,以異議人於100 年4 月12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逕行掣單舉發。
從而,異議人駕駛系爭車輛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過站時間,行經ETC 車道因卡片餘額不足經通知補繳未於期限內補繳違規事實明確。
㈣至於異議人辯稱均已將費用繳清等情,經查上開14筆通行費確已於100 年5 月18日繳清無誤,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門市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1 份在卷可證,是異議人未於補繳期限100 年4 月11日前繳畢通行費用,亦屬顯然。
揆諸上開規定,縱於補繳期限後完成補繳,亦無礙於本院認定異議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後始完成繳交通行費當不解免其違規責任自明,異議人所辯,並無足採。
㈤是以,上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既已於100 年 3月22日合法送達,異議人仍未於同年4 月11日之繳費期限前繳費,則其確有已收受補繳通知單,而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費用之交通違規行為。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前開車輛,確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過站時間,行經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收費站,因卡片餘額不足而未扣繳通行費,經通知車輛所有人即異議人補繳,迄繳費期限屆滿仍未補繳,而於補繳期限屆滿之次日即100 年4 月12日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經警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各裁處罰鍰3,000 元,核無違誤。
是以,本件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違規行為之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日期及│原處分日期│處罰主文 │
│ │ │ │ │舉發單號 │及處分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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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0 │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新臺幣│
│ │年2月17 │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下同)3,│
│ │日02時49│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000元 │
│ │分許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471號 │ZGQ023471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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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7日04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44 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472號 │ZGQ023472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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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7日16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41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476號 │ZGQ023476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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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7日17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22分許 │大甲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P022│字第裁65 -│ │
│ │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880號 │ZGP022880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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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8日04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14分許 │大甲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P022│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884號 │ZGP022884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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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8日05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00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478號 │ZGQ023478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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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8日17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11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481號 │ZGQ023481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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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18日17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55分許 │大甲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P022│字第裁65 -│ │
│ │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886號 │ZGP022886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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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20日05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05分許 │大甲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P022│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891號 │ZGP022891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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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20日05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47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484號 │ZGQ023484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
│ 11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20日16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09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487號 │ZGQ023487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
│ 12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20日16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58分許 │大甲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P022│字第裁65 -│ │
│ │ │站北向第│依規定繳│896號 │ZGP022896 │ │
│ │ │9車道( │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
│ 13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21日05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15分許 │大甲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P022│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899號 │ZGP022899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
│ 14 │100年2月│國道三號│汽車行駛│100年5月11│100年6月20│罰鍰3,000 │
│ │21日05時│高速公路│於應繳費│日公警局交│日投監四裁│元 │
│ │57分許 │名間收費│之公路不│字第ZGQ023│字第裁65 -│ │
│ │ │站南向第│依規定繳│492號 │ZGQ023492 │ │
│ │ │10車道(│費 │ │號 │ │
│ │ │電子收費│ │ │ │ │
│ │ │車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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