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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兆
上列受刑人因100 年度審聲字第443 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孟 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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