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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建富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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