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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88號、1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瑞福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偽造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印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印文共壹拾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瑞福係設在南投縣草屯鎮○○路211-12號景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誠公司)鈑金及烤漆部門之組長。
緣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所屬之汽車若欲辦理保險理賠程序時,均由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之司機林士豐、莊英傑、蘇絢文等人將欲辦理保險理賠程序之汽車駛至景誠公司維修,並由景誠公司代為填寫汽車險理賠申請書後,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景誠公司查看車輛,保險公司認同景誠公司之估價後,在估價單上簽准,景誠公司再將理賠申請書送至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蓋章後,將理賠申請書送回保險公司請款。
李瑞福因貪圖申請保險理賠之便利,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於民國96年12月間某日,未經立法院同意,在草屯鎮某代刻印章店,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業者,偽造非屬公印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圓戳章1枚,嗣立法院所屬車號1519-QG號、1520-QG號、1521-QG號、1522-QG及1550-QT號等汽車,自96年12月23日起至98年12月27日止,於附表所示之日期辦理出險,並至景誠公司維修,再由景誠公司代為辦理保險理賠時,李瑞福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理賠申請書上蓋用上開偽造之圓戳章,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該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印章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李瑞福於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具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瑞福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林士豐、莊英傑、蘇絢文、證人即景誠公司經理黃琪源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屬實,並有立法院秘書長100年5月4日台立院中字第1003200094號函、景誠公司100年3月29日服(函)字第1000329號函及附表所示車輛於附表所示出險日期之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理賠計算書,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機)險理賠申請書、理賠計算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復有上開偽造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圓戳章1枚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稱之公印,指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若僅為證明稅款已經繳納之稅戳,其效用顯然不同,自難以公印論(最高法院71年台上第18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偽造為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之圓戳章,依上說明,應不屬公印,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代刻印章業者,偽造上開圓戳章,為間接正犯。
又按偽造印章與偽造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偽造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偽造印章罪,不應再論以偽造印文罪(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5752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529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被告於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具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刑事自首狀存卷足憑,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非為圖得自己不法之利益,僅係為辦理車輛出險方便而偽造前開印章、印文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事後該印章並交付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所生損害尚非重大,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未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偽造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印章1枚及附表所示偽造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之印文共13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蓋用偽造之「立法院中南部服│出 險 日 期 │偽造印文之數量│
│ │務中」印章所產生印文之文書│(車輛車號)│ │
├──┼─────────────┼──────┼───────┤
│ 1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6年12月23日│ 1枚 │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0-QG) │ │
├──┼─────────────┼──────┼───────┤
│ 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6年12月24日│ 1枚 │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2-QG) │ │
├──┼─────────────┼──────┼───────┤
│ 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96年12月27日│ 1枚 │
│ │車險理賠申請書 │(1519-QG) │ │
├──┼─────────────┼──────┼───────┤
│ 4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97年11月3日 │ 1枚 │
│ │(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50-QT) │ │
├──┼─────────────┼──────┼───────┤
│ 5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7年11月30日│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19-QG) │ │
├──┼─────────────┼──────┼───────┤
│ 6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7年12月4日 │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2-QG) │ │
├──┼─────────────┼──────┼───────┤
│ 7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7年12月10日│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0-QG) │ │
├──┼─────────────┼──────┼───────┤
│ 8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6月14日 │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50-QT) │ │
├──┼─────────────┼──────┼───────┤
│ 9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2月7日 │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1-QG) │ │
├──┼─────────────┼──────┼───────┤
│10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2月8日 │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19-QG) │ │
├──┼─────────────┼──────┼───────┤
│11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2月19日│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0-QG) │ │
├──┼─────────────┼──────┼───────┤
│12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2月13日│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22-QG) │ │
├──┼─────────────┼──────┼───────┤
│13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2月27日│ 1枚 │
│ │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 │(1550-Q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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