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0,投刑簡,386,201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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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386號
被 告 蕭淑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
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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