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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定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定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坤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定坤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同年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末3 罪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其於99年6 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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