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垂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垂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