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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恩靖
被 告 高何金玉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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