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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埔刑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瓈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2「品名:ROJZY JIALI ,數量:37盒」之記載,應更正為「品名:ROJZY JIALI ,數量:9 盒(大盒)」。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是以,刑事判決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案被告李瓈芳為警查獲時,扣得藥物ROJZY JIALI 之數量分別為37盒及9 大盒,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稽,惟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1、12,均記載應沒收之藥物名稱為ROJZY JIALI ,數量為37盒,顯見附表編號12之內容有所誤寫,應將附表編號12記載內容更正為「品名:ROJZY JIALI ,數量:9 盒(大盒)」,且此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及沒收被告所有、供販賣禁藥所用之物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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