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埔刑簡,82,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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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埔刑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耀敬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耀敬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毛耀敬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832 地號土地之魚池鄉○○村○○街113 號建築物原領有南投縣政府(99)投府建管( 使) 字第00240 號使用執照,為地上4 層之建築物。

詎毛耀敬未向主管建築機關南投縣政府申請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即自民國100 年11月25日前某日起,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以RC為建材,在前開建物上增建第4 層至第7 層之違章建築,嗣經南投縣魚池鄉公所於100 年11月25日發現後,於同年12月5 日以違章建築查報通知單及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毛耀敬上開增建之建物為違章建築並命其停工,同時報請南投縣政府處理,南投縣政府乃於同年12月12日以府建使字第1000324119號函勒令其停工,及以府建使字第1000324121號違章建築補照通知書要求其辦理補照事宜,毛耀敬明知已遭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竟未經許可即任令不知情之工人復工,南投縣政府於同年12月16日至現場勘查時乃當場制止其不得繼續施工,詎毛耀敬經主管建築機關制止後猶不從,仍繼續由所僱用之不知情之工人繼續施工,安裝上開違章建築第4 層至第6 層之窗戶、女兒牆玻璃及第7 層之玻璃罩,而將上開違章建築建造完成。

二、證據:

(一)被告毛耀敬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南投縣政府建設處承辦人員陳秀蓮於偵訊時之證述。

(三)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0 年12月5 日魚鄉建字第1000016779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查報通知單1 紙及照片4 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00 年12月5 日魚鄉建字第1000015290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及照片4 幀、南投縣政府100 年12月12日府建使字第1000324119號勒令停工函、南投縣政府100 年12月12日府建使字第1000324121號違章建築補照通知單、南投縣政府101 年1 月13日府建使字第1010014246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100 年12月16日現勘照片4 幀、101 年1 月16日複勘照片4 幀、南投縣政府101 年7 月18日府建使字第1010135279號函暨所違章建築查報作業資料。

三、核被告毛耀敬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被告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為間接正犯。

爰審酌被告為65年次,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明知其並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建造執照,竟擅自在原僅4 層樓之建築物上增建上開違章建築為7層樓,且經魚池鄉公所通知其停工,再經南投縣政府勒令其停工,復於現場勘查時加以制止後,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並已嚴重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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