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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承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承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承舉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7 年2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㈠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下稱第①案) ;
㈡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2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下稱第②案) ;
㈢94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 下稱第③案) ;
㈣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④案)。
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第②、④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5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9 月、5 月後,再與第③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
其於94年11月16日入監經接續執行上開第①案至第④案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9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5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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