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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文俊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說明,不應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應與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本件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簡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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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共同竊盜罪 │
├──────┼─────────┼─────────┼─────────┤
│宣 告 刑│拘役55日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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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24日 │101年5月9日 │100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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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88、1811號 │字第1788、1811號 │字第3051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50 │101 年度易字第350 │100 年度易字第504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 │101年7月17日 │10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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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50 │101 年度易字第350 │100 年度易字第504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101年8月1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1693號 │字第1693號 │字第2012號 │
│ │(編號1、2 曾定應 │(編號1、2 曾定應 │(編號3 、4 曾定應│
│ │執行拘役100日) │執行拘役100日) │執行拘役1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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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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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共同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拘役59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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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11日 │101年4月25日 │101年4月25日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年8 月11日,應予更│ │年8 月25日,應予更│
│ │正) │ │正)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051號 │字第1553號 │字第1553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 年度易字第504 │101 年度易字第281 │101年度易字第281號│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25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0 年度易字第504 │101 年度易字第281 │101年度易字第281號│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101年8月1日 │101年8月20日 │101年8月20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2012 號 │字第1917號 │字第1917號 │
│ │(編號3、4 曾定應 │(編號5 、6 曾定應│(編號5 、6 曾定應│
│ │執行拘役105 日) │執行拘役40日) │執行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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