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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枝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枝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枝生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楊枝生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枝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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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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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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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7日 │101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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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字第1031號 │偵字第4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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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交易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
│實│ │55 號 │317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6月12日 │101年7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交易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55 號 │317 號 │
│決├────┼────────┼────────┤
│ │判 決 確│101年7月3日 │101年8月20日 │
│ │定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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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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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 │字第1439號 │字第19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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