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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2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2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均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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