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訴,420,2013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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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榆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榆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榆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謝安明、徐文郎、陳昌桂、田傑賓、劉士豪、柯良佳、陳澤宇、彭永田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係拘提到案,堪認有逃亡之虞;

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於同年12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102 年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末於同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查:被告陳榆臻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已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經上揭證人指證綦詳,復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為逃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

且被告於偵查中係經拘提始到案,足證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無法確保被告日後全程參與程序。

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本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被告亦符合國家對其等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故應自102 年6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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