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訴,703,2013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潘春桃
被 告 林振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春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振遠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潘春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2 年4 月15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