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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2 年4 月2 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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