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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鄉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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