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重訴,7,2013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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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瑞坊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瑞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馬瑞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402號、第2602號),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殺人、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犯行,復依證人之證述、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現場位置圖、照片、扣案槍枝及子彈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寄藏槍彈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犯案後逃匿,具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復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應有逃亡之虞,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其應自民國101 年8 月31日起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1月21日裁定自同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於102 年1 月23日裁定自同年1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同年3 月20日裁定自同年3 月30日起延遲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 年5 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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