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附民,77,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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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胡靜芳



被 告 賴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21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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