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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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