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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朱余雲
法定代理人 朱國華
被 告 蔡建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5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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