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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張淑英
李清諒
李清景
李秀娟
李清智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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