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交附民,4,2013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許紘軒
被 告 林欣龍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訴字第5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