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埔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崧錮
被 告 陳旻成
群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埔刑簡字第3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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