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投交簡,255,201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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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投交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RTWRIGHT MARK ALA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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