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易,247,20150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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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于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于凱(下稱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經本院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監所長官於104 年7 月21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應於104 年7 月29日屆滿,惟被告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昇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鉉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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