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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元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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