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智附民,2,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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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
被 告 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泓嵐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3樓之2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提出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㈣及所附之新証據,是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2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並請原告補正起訴書附件一、二之文章全文及計算賠償之方法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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