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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朝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朝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朝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4,136元部分,應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併執行之,而非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朝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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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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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取森林主產物未遂│
│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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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 月併科新│
│ │ │ │臺幣54,1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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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3日 │101年6月17日 │10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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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450號 │偵字685號 │字43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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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雲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78號│101 年度易字第469 │101年度訴字第698號│
│實│ │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9月27日 │101年10月2日 │101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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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雲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78號│101 年度易字第469 │101年度訴字第698號│
│決│ │ │號 │ │
│ ├────┼─────────┼─────────┼─────────┤
│ │判決確定│101年10月15日 │101年11月6日 │101年12月15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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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2588號 │字2742號 │助字第37號(原雲林│
│ │ │ │地檢102執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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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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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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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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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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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58 號│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10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18日 │ │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510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102年1月25日 │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 │字第375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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