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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林冠寬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被告所犯14罪,均係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即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冠寬前於101 年間,因6 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17 號判決分別均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罪,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均2 月(共2 罪,如附表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復於同年間,因8 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49 號判決分別均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7 罪,如附表編號7 至編號13所示)、5 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三、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等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102 年4 月8 日具狀向檢察官提出刑事聲請狀請求就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14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28 號執行卷宗第7 頁至第8 頁)。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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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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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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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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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
│ 年 度 案 號 │00831號 │00831號 │0083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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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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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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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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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
│ 年 度 案 號 │00831號 │00831號 │0083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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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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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101年易字第00021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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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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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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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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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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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
│ 年 度 案 號 │02749號 │02749號 │0274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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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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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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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
│ 年 度 案 號 │02749號 │02749號 │0274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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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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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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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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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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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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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 │
│ 年 度 案 號 │02749號 │0274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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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101年易字第000649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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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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