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速偵字第一三0號被告黃品德偽造文書案件,扣案之偽造88-NG 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品德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速偵字第13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確定,復於102 年4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偽造88-NG 車牌1 面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品德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3 月29日以101 年度速偵字第130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 年4 月17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254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於102 年4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偽造88-NG 車牌1 面,係被告駕駛半拖車所懸掛之偽造車牌,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