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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滄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滄周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吳滄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滄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
四、末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均係經本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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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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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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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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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1日 │101年2月26日 │1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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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字第2184號 │字第2184號 │字第2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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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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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62│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2080號 │2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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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11月23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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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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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62│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號 │2080號 │2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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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1月31日 │102年3月16日 │102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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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8年 │行刑有期徒刑8年 │行刑有期徒刑8年 │
│ │10月 │10月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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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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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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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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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10日 │101年3月10日 │101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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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字第2184號 │字第2184號 │字第2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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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080號 │2080號 │2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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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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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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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2080號 │2080號 │2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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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3月16日 │102年3月16日 │102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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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8年 │行刑有期徒刑8年 │行刑有期徒刑8年 │
│ │10月 │10月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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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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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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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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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8日 │99年8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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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撤 │ │
│ │字第2184號 │緩毒偵字第20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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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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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56 │ │
│事實審│ │2080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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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2月21日 │102年3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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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56 │ │
│判 決│ │2080號 │號 │ │
│ ├────┼────────┼────────┼────────┤
│ │判 決│102年3月16日 │102年3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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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7曾定應執│ │ │
│ │行刑有期徒刑8年 │ │ │
│ │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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