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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O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六號被告葉仲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叁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他字第244 號被告葉仲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計淨重0.24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23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認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上揭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256 號被告葉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100 年7 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0 年8 月2 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於101 年5 月28日死亡,乃經本院於102 年3 月14日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6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上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2 年度訴緝字第6 號卷第7 頁反面、第8 頁)。
而該案件中確曾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計淨重0.24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23公克),則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之扣押物品清單1 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256 號偵卷第8 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 年4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見同上偵卷第37頁)及扣案物品照片1 幀(見同上卷第10頁)在卷可稽。
上開扣案之海洛因既均屬違禁物,自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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