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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君慈
受 刑 人 吳文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850號詐欺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卷可憑。
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46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0 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之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屏東縣萬巒鄉○○村○○路00○0 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之居所分別傳喚,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4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份、執行拘提之司法警察鍾政堂、陳錫列之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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