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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嘉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嘉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雄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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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5月8日之刑事聲請合併狀附於本院卷內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26日 │101年1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撤│
│ │偵字第811號 │偵字第811號 │緩毒偵字第220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實│ │674 號 │674 號 │811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0日 │102年1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決│ │674 號 │674 號 │811 號 │
│ ├────┼────────┼────────┼────────┤
│ │判 決 確│102年1月9日 │102年1月9日 │102年2月18日 │
│ │定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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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執│檢察署102 年度執│檢察署102 年度執│
│ │字第284 號(102 │字第284 號(102 │字第472 號(102 │
│ │年度執緝字第143 │年度執緝字第143 │年度執緝字第144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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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楊嘉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4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 年度撤│ │ │
│ │緩毒偵字第22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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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 │ │
│實│ │811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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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 │ │
│決│ │811 號 │ │ │
│ ├────┼────────┼────────┼────────┤
│ │判 決 確│102年2月18日 │ │ │
│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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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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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2 年度執│ │ │
│ │字第472 號(102 │ │ │
│ │年度執緝字第144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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